内蒙古自治区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16-08-26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罪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物建的特情、耳目人员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按照特情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举报提供下列线索,应当予以奖励: (一)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鸦片、大麻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 (二)举报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 (三)举报走私、非法生产、非法运输、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麻黄草、制造毒品原料线索的; (四)举报单位和企业不按规定购买、使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线索的;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种植麻黄草以及生产大麻不用作生产经营,流向可能产生毒品的毒源地线索的; (六)举报制造、加工、生产制毒物品、毒品厂(窝点)线索的; (七)举报在逃涉毒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举报歌舞娱乐场所、旅店、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或其它场所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 (九)举报其他毒品犯罪线索的; 第三章 第五条 (一)缴获海洛因不满1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千元; (二)缴获海洛因10克以上(含)不满5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千元; (三)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上(含)不满1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千元; (四)缴获海洛因100克以上(含)不满1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万元; (五)缴获海洛因1千克以上(含)不满3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六)缴获海洛因3千克以上(含)不满5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七)缴获海洛因5千克以上(含)不满1万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八)缴获海洛因1万克以上(含)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一)缴获麻黄草3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二)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吨以上(含)的,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三)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八条 (一)罂粟铲除量在5百株以下的,根据铲除数量,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二)罂粟铲除量在5百株以上(含)不满3千株的,每案奖励5千元; (三)罂粟铲除量在3千株以上(含3千株)不满1万株的,或大麻3万株以上(含)不满10万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 (四)罂粟铲除量在1万株(含)或大麻10万株以上(含)的,每案奖励5万元; (五)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下的,根据缴获量,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六)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含)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1万元; (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3万元;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名以上(含)3名以下吸贩毒品人员的,奖励3千元; (二)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3名以上(含)吸贩毒品人员的,根据抓获人数奖励5千-1万元; (三)根据举报,查明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1-3万元;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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